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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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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政发〔201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他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分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肉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元)。

(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 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更改或增加被拆迁人姓名:

(一)更名、增名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

(二)关系人之间办理公主或见证手续。

第七条 拆除工业厂房符合我市供地条件的,可申请异地迁建,由规划及国土部门根据选址及供地指标等情况进行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所在村民小组仍有较多承包地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贴每户3000元的远耕费,原海政发[2006]65号文件中的临时生产用房不再建造。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宽带网、有线广播等设施及对房屋的装修、装璜项目、电话移机、有线电视安装费等按附表一;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按附表二,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对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公告发出后进行突击装修的,对突击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文件)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印发之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印发

 

这个海门拆迁政策文件不懂过期了没有。。。大家最好咨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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