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海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开展了整治,重点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期间共查处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142起。现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处罚
(一)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路口以内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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