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门市政府对2014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已经实施。从现在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新的条件申请公租房。
新的《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有多个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应当由全体关系人通过公证程序明确与其中一名关系人共同申请。投靠子女取得市区户籍的居民,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投靠子女的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办法》明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户籍、收入和住房困难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拥有私有房产;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转让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等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产。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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