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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门市 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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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政发〔2019〕1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和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海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根据中央、省、南通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海门市现代农业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一)深化现代农业试点

推进新型合作农场试点,对经申报并通过南通认定的新型合作农场,在南通市级(含)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办发〔2018〕70号)给予补助。

提升现代农业“三个全覆盖”水平,根据南通考核结果,在南通市级(含)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对现代农业“三个全覆盖”试点区镇(村)另行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补助。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对于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行政村,给予实际缴纳保费的50%补助。

(二)拓宽村集体增收渠道

发展物业。2019年至2020年,市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的物业项目,凡房地权属手续完备,并经市、区镇产权交易平台落实好承租单位的,进行物业项目补助。

税收奖励。市财政和区镇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度为村域内规模工业企业(根据市统计局口径)提供资产、资源和服务的,进行税收奖励。

(三)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市财政补助每村统筹整合资金合计10万元,区镇财政资金按照不少于10万元/村比例配套,省级公共维护资金按照省下达数平均拨到每村。对通过省、南通市级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海门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人居环境整治相关责任单位,要集中资金统筹整治人居环境。

二、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四)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

根据《海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计划任务,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2016年起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安排10元/亩的专项管理资金,区镇同比例配套;对获评南通市优秀项目区的区镇奖补工作经费10万元。

(五)提升农业园区建设水平

加强重点农业园区和绿色园艺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业园区建设水平,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重点农业园区建设。扶持新建现代农业综合性示范园区、台创园和市级以上重点园区。对审定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审定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原有重点农业园区提档升级,对审定投资额不低于600万元,按审定投资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绿色园艺生产基地建设。扶持新建绿色园艺生产基地,鼓励设施农业规模化建设,对新建10亩以上的智能温室、100亩以上的连栋钢架玻璃或薄膜大棚设施设备按审定投资额的40%补助,采取项目化管理模式,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规模农业项目奖励。对通过南通市规模农业项目考核认定前三名的区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增强粮食生产服务能力

鼓励水稻生产功能区以资源节约、区域服务、分布合理原则,加大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力度,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按标准新建的工厂化育秧中心,育供秧能力达2000亩以上,给予10万元奖补;对村级集体经营的粮食烘干中心,每新增一组(4台)12吨级以上(含)粮食烘干机,补贴30万元。

(七)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对新增省目录外、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特色农机装备进行补贴。围绕省“两大工程”工作推进,对机械化应用水平及技术集成达到标准,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设施农业、特经特粮“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八)推进优质稻米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扶持300亩以上优质稻米示范基地建设,给予300元/亩的补助;建设防虫网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另补贴1500元/亩;建有田间蓄粪调节池每个另补贴2万元。

鼓励优质稻米加工生产,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给予审定投资额40%的补助(厂房基础设施除外)。

(九)打造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扶持种养结合、特经特粮、露地蔬菜等重点规模化种植基地建设,给予300元-500元/亩补助。

(十)发展现代畜牧业(生态循环农业)

生态美丽牧场建设。鼓励创建符合环保要求的经上级认定的生态美丽牧场,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审定投资额的4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服务建设。扶持畜禽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组织,每个服务组织补助不超过80万,已获得省级资源化扶持项目不再另行补助。

扶持国家级、省级种畜禽保种场建设,每年每场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当年度被评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或通过农业部考核验收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示范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单位、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示范创建”单位或复查通过“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复查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单位或复查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示范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一)加速现代渔业发展

扶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当年度被评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整治。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对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长江捕捞渔民)和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近海捕捞和远洋捕捞渔民)实行市财政按省财政补贴标准1:1配套。

渔船安全设备配置、运行、升级、更新改造。其中渔船通讯设施运行费,市财政全额予以补助;渔船安全设备配置、升级、更新改造,由市财政按采购价给予60%补助(含市以上补助)。

渔船救助奖励。市财政安排20万元用于渔业安全生产救助奖励基金,对每有效救回一名渔业从业人员生命的,给予搜救单位(船舶、个人)5000元奖励。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等级,对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船舶、个人)给予1.5万元-3万元补助。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二)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试点组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在海采商城签订合同并开展作业的服务主体给予作业补贴。

(十三)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

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复评(或监测合格)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经南通市(含)以上重点推进并考核认定的综合社给予5万元奖补;新型要素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万元奖补。

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用水,由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事种苗,种植、养殖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收费标准视同农民家庭生产。

(十四)涉农成果奖励

对获得南通市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创新等奖项或称号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根据获奖等级,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五、推进农业提质增效

(十五)鼓励品牌质量农业建设

围绕海门大米、海门山羊、特色果蔬等优势农产品品牌创建,打造“淘米记”等区域品牌,举办市级农业专题招商推介会,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统筹。

鼓励区镇牵头举办丰收节、果蔬节、山羊节等特色农业推介活动,每次活动奖励不超过15万元,全年不超过6次,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当年被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规模20亩以上)、地理标志农产品、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5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基地(规模20亩以上)保持认证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优先使用上级资金,就高奖励。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费180万元。

(十六)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海门农副产品销售门店(专柜)建设。扶持在海门本地建有固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在上海及江苏设区市的城区或大型农批市场新建海门农副产品销售门店或专柜(市政府特批的除外),每个门店(专柜)补助5万元-10万元。

对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准,下同),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3000万元(含)—1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应税销售额的0.4‰、0.3‰、0.25‰;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超5亿元(含),且与前两年最高纪录相比增幅超过15%的,加奖25%,增幅超过30%的,加奖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经批准参加的省外、省内(南通市内除外)、南通市(海门市内除外)各类涉农展示展销会的主体,给予每次0.3万元-1万元的补助。

(十七)支持外向农业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供港基地),每个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对当年取得农产品自营出口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首次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单位补贴5万元;自营出口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单位补贴10万元。对原自营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5万元,增幅达25%(含)以上的补贴10万元。对原自营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4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10万元,增幅达25%(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对超额完成农业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区镇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

(十八)扶持农业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从事新品种选育、收集和提纯复壮地方特色品种,保护我市种质资源的给予补助10万元;对独立自主或合作培育经审定的新品种奖励5万元-1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咨询类项目(博〔硕〕士服务工作站)补贴10万元。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对新建物联网示范点单个项目奖补10万元。

六、有关规定

1.对农村改革、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重大技术集成、重点综合性农业高效园区、重点区域营销窗口、重点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市级重点信息管理平台、社会化服务平台等领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论证,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园)一策。

2.凡本文件所涉奖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镇及时组织立项申报,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批复为准,未取得许可的不予奖励和补贴,奖补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由属地区镇负责;其他成果性奖励,应由区镇及时组织申报,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可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倾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由村集体经营的可将补助标准提高50%。

3.所有涉及奖补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2019年度预算扶持额度。

4.本着不重复补贴的原则,除成果性奖励(含保种经费)外,对同一主体相同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由申报主体承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就高享受一次;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和内容,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和立项申报时有约定的,本级财政不再予以奖励或补助。

5.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凡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6.凡是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对象(土地规模流转流出方除外),必须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否则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7.除当年探索新型合作社或创建综合社外,未列入政府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不能享受涉农成果奖励和补贴。对未按规定参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可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8.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涉及国家省市环保督查违法典型、“大棚房”问题和涉及本市公职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9.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使用。市主管部门要实行总量控制,保持预算规模的连续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大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绩效。

10.扶持海门对接勉县项目。由海门籍人士领办的经营主体投资并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要求的种养类、加工类、流通类项目,享受同标准补助,每个申报主体奖补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建设(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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