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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绕城高速三厂段搬迁地块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及政策解答

海门 海门人 1868浏览

今天在一个海门公众号看到一个文章,《南通绕城高速(三厂段)搬迁地块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及政策解答》,不懂是不是官方发布的,后来去海门区官方网站找了半天才找到doc下载,下载下来研究了一下,算是了解一下当前2020年海门拆迁补偿标准吧,万一我家也拆迁呢。。。

 

南通绕城高速(三厂段)建设需要,现决定对厂西和镇西村部分村居民房屋实施搬迁补偿安置。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搬迁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搬迁、阳光搬迁、和谐搬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特在本地块搬迁安置中全面实施“八公开一监督”搬迁制度,现参照有关搬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本次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八公开一监督”的具体内容

八公开内容为:政策依据公开、搬迁程序及操作方式公开、评估机构公开、被搬迁对象家庭成员和户籍情况公开、被搬迁对象权利和义务公开、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公开、搬迁责任主体人员及纪律公开、特殊补助补贴公开(公开内容在搬迁现场或村部公示);

一监督内容为:在整个搬迁安置过程中,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公开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投诉。

(园区纪检监察部门电话:82600516;房屋搬迁主管部门电话:82651599)

二、搬迁范围

涉及厂西村7、9、10、11、12、13、25、34、35等组和镇西村6、7、16、20、21、23、25、45等组,对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村居民房屋实施搬迁补偿安置。

三、拟安置房源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源全部为高层或小高层期房,安置地点在长江紫园南侧,安置房价格以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

四、搬迁时间安排

1、2020年09月05日前  完成宣传发动、意见征求、调查摸底和评估、补漏、分户、个案讨论等相关工作,并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接受所有被搬迁户的监督;

2、2020年09月05日-2020年10月15日 现场组根据评估报告与被搬迁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后需及时腾空房屋并申请腾房验收,现场组工作人员对每户的签约和腾房情况及时在搬迁现场进行公示。

上述时间节点如有调整,以实际通知为准。

五、补偿政策及标准

根据《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1、搬迁房屋区位价:执行四类地区区位价补偿标准,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补偿340元;

2、过渡费:过渡一律采取自行过渡,过渡时间从“腾房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单”发出之日止,以月为单位计算。过渡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月计算,按面积计算低于150元/月的按150元/月计算,过渡期暂按12个月计算,待后按实结算;

3、搬家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按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

4、误工补贴:限每户2人,每人100元。

六、被搬迁房屋补偿和安置

被搬迁户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基准价参照海政发[2006]65号文件和海政发[201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搬迁户与搬迁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房验收通过后,即可到园区财政局一次性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随带产权人身份证和腾房验收单)。

(二)产权调换安置

对在2020年10月15日(含10月15日)前签约且申请腾房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户,统一参加集中抽签选号活动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具体抽签规则另行公布)

对未能在2020年10月15日前签约且申请腾房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户,其选房顺序号根据腾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在参加集中抽签选号的被搬迁户的后面。

① 订立搬迁补偿协议:被搬迁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与现场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经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正式生效;

② 腾房验收:被搬迁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需及时申请腾房(过度房源一般自行解决)。对腾空房屋且申请腾房验收的被搬迁户,现场组人员应及时通知水、电等部门断水、断电,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腾房验收单”,“腾房验收单”上写明该户腾房的具体时间。 腾房验收通过的房屋由拆房公司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拆除;

③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核通过且已腾房的被搬迁户,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被搬迁户的合法建筑面积及人口享受面积,统一开具“购房面积核定单”;

④ 安置房选择:园区安置房选房组根据安置房源建设进展情况,另行通知选房时间和选房地点,如被搬迁人在接到选房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房源的,则选房顺序自动顺延;

⑤ 选房面积规定:

本次房源全部为高层(或小高层),选房面积一律实行先大后小的总原则。

a被搬迁人选购安置定销房的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48平方米(高层、小高层);

b 如被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高层或小高层面积不大于98平方米的安置房。如安置房源中套型面积大于上述限定面积的,则只能选择小套型;

c被搬迁人选购安置房后如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不得另行选购安置房;

d 对实施产权调换的遗产房,其选购安置定销房的总面积为遗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8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如安置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大于上述限定面积的,则只能选择最小套型;

⑥ 房款结算

a 安置房结算顺序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人口享受面积部分、优惠商品价面积部分、商品价部分。当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口享受面积时,对人口享受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人口享受面积部分的房款结算;

b 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享受“拆一还一”价,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人口安置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高层、小高层)的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部分以商品价结算;

c 对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30平方米内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d 房款结算手续在安置房竣工交房前,由安置房选房组统一通知;

e被搬迁户结算房款时需随带“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联{绿色}”、“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评估单{黄色}、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村盖章确认的未有违章搭建房屋的证明材料;

f被搬迁人选购的安置定销房如小于被搬迁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时,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可以在交房结算时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领取货币安置补偿;

g 被搬迁人在接到园区安置房选房组交房通知后三个月内拒不履行结算交款义务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安置房选房组有权将该户所选的房源(包括储藏室)退回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统筹用于他用;

h 被搬迁人的动迁补偿款自动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付款,同时园区管委会向被搬迁人支付利息(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在交房时统一结算,不支付利息),支付利息计算时间为“腾房验收单”签发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支付利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1年以内的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次类推,支付的利息在办理结算交房手续时从房款中扣除;

七、搬迁奖励及困难补助

1、签约腾房奖:凡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含10月15日)签约并腾房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房奖;

2、困难补助:被搬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含10月15日)签约且腾房的,经公示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的困难补助:

① 被搬迁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重症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经政府专门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

② 被搬迁人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二级以上);

在安置房交付之日(工程竣工备案时点)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八、关于现场分户及报批程序

(一)现场分户对象包括正常分户和析产分户(照顾分户)

正常分户

1、儿子。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的,可正常分户。

2、女儿。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其配偶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大龄青年建房的,可正常分户。

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女儿的,只能一个享受分户。家庭中已有儿子享受正常分户或析产分户的,所有女儿均不再享受分户。

3、父母。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父母的享受面积,且父母至少有一方健在的,可正常分户。

4、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析产分户

1、儿子。儿子、儿媳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但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可根据建房时儿子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2、女儿。女儿、女婿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女儿享受面积的,可根据建房时女儿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3、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已有正常分户的,其他子女不再照顾析产分户。没有正常分户的,只照顾一个子女析产分户。

特殊人群处理

对农村户中残疾、患有重病等超过30周岁或40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子女,符合分户其他条件的,可照顾给予分户,并享受控方和70平方米人口安置面积(非农或居迁农不享受控方和人口面积)。

(二)申请分户的报批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搬迁现场组及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核实调查情况,并在《分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园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由园区管委会盖章;

4、报市房地产评估所办理分户手续。

(三)分户所需的材料

1、被征收人分户申请审批表

2、国土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建房批复(分户面积必须严格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如确无建房批复的,必须提供有效建房证明(证明建房时间、当时建房人员组成、户籍性质和各人应享受建房面积等情况及当时实际建房层次、面积等)

3、被搬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4、被分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5、分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6、建房时应享受建房面积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7、分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8、分户人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分户人的配偶父母处房屋情况(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10、被征收人为“土地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人员性质证明

11、被征收人为“土地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过房改待遇和经济适用房等证明

12、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关于特殊人口安置面积问题

1、对大中专学生的人口安置面积

 农村人口考取大中专学校户口未迁出的,按农村人口标准享受,但政策另行规定的除外;

 农村人口考取大中专学校户口迁出的,在校期间按农村人口标准享受(不含带薪学习人员);

 农村人口考取大中专学校户口迁出的,大中专毕业后户口直接回迁至农村的,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补贴等待遇的,可照顾按农村人口标准的核定面积购买安置房,核定面积内超拆一还一部分按第四种价格结算,超核定面积部分按正常价格结算。

2、对被征收人为“土地工”的人口安置面积

因土地征用而户口农转非的“土地工”,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补贴的,按农村人口享受,控方补偿根据原始户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减去产权面积计算;“土地工”子女户口在本市,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补贴等待遇的,可照顾参照农村人口执行,但不享受控方补偿,第三代子女按非农业人口享受。

3、对政策性购买户口农转非人员的人口安置面积

对于政策性购买户口农转非的人员,可照顾按农村人口享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再婚家庭子女的人口安置面积

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户口在搬迁地块的,原都系独生子女且符合享受条件的,两个子女可照顾按三人计算人口面积,如其中一个子女已享受析产或分户的,则均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5、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等人员的人口安置面积

被搬迁对象户口在搬迁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一律不享受人口面积。

大中专毕业人员、土地工及其子女、政策性购买户口人员同样适用本条规定。

6、居迁农人员的安置面积

对于因各种原因居迁农,现已列入被搬迁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且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补贴的,可照顾按农村人口标准的核定面积购买安置房,核定面积内超拆一还一部分按第四种价格结算,超核定面积部分按正常价格结算。

7、安置房交付前被搬迁户新增人口的安置面积

对于被搬迁户选择产权置换中期房安置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结婚、小孩出生并落实户口,符合人口安置享受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同原户头一并享受人口安置面积,但不再享受因新增人口增加的人口控方补偿(安置房交付日期以工程竣工备案时点为准)。

十、关于被搬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4万元时(不含过渡费、搬家费、误工费、货币补差),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可申请补足4万元?

1、被搬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仅有被搬迁一处住房;

2、被搬迁人长期实际居住;

3、被搬迁人为农村居民,应享受建房面积未给予子女享受的;

4、被搬迁人原有房产未转让或分割给他人的。

十一、关于遗产房的补偿与安置

1、有单独产权证的遗产房,可按一户补偿和安置。如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其选购安置定销房的总面积为遗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8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如安置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大于上述限定面积的,则只能选择最小套型;

2、遗产房与子女房屋为一本产权证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有单独的产权依据(单独批复或单独宅基证),且在办理产权证时老人还健在的,可将遗产房部分单独补偿安置;

3、在建房批复中有父母等老人的享受面积,产权证同子女一本,且父母等老人均已过世,父母等老人的建房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单独的遗产房补偿安置。

十二、关于夫妻离异后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

对夫妻离异后,如双方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补偿安置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征收。

十三、关于宅基地如何补偿

一户农村居民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1、土地使用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区位价的30%计算;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算;

3、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算。

十四、关于农村人口控方补偿

控方补偿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未能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建房的,对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区位价的80%标准增加补偿。

十五、关于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1人按2人标准计算建房人口的对象

1、应征入伍的未婚义务兵;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男女;

上述对象不重复计算建房人口。

十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更名和增名问题

更名、增名只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关系人之间需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十七、其它事项

1、订立搬迁补偿协议时随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和其它书证依据;

2、对已作了评估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交房验收时如发现缺损,按评估价扣除;

3、对少数搬迁户超越政策提出过高要求,不服从公正、公平原则,依法申请强制搬迁;

4、本问答如与政策文件出入的,以政策文件为准;

5、本问答及解释权归属三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希望各被搬迁人积极配合,及时与搬迁现场组订立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确保本次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厂西村地块:

海门宏祥公司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管  滨13515205557

现场一组:周晓峰15962960158 赵鹤林18951308861

现场二组:高  鹏13382347772 陶金荣17849263679

现场三组:戴天宝13814604532 王  峰15951410138

现场四组:周汉成15262767871 陈  飞13390933883

园区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组  长:费元冲13063573544

业务组长:沈 新13862846098

组  员:薛建冲13962877330 姚杨洁璇15206299115

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总 负责:李 英13801469111

现场一组:邵兵兵13773719638 陈 娟13962878335

现场二组:陆建春15851233608 陆 杨13862855199

 

镇西村地块:

南通华诚公司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陆丽华13814688999

现场一组:顾启新13813761666 严滔13016762222朱敏敏15950858813

现场二组:陈 勇13186510690 沈国华13815239613

现场三组:崔文学18862947735 季红兵15950858813

园区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组  长:范宜慧13814640606

业务组长:沈学忠13003586979

组  员:戴 强13814670479 沈 健13485196315

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总负责: 范宜慧13814640606

富东片: 高 健15862803173 顾静华13862847208

青三片: 朱荣生13773718369 秦天慧13862883088

镇西片: 徐春伟13962880320 陆 斐18362167106

 

三厂工业园区搬迁安置监督举报电话:82651599  826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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