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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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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昨日,记者从海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了解到,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均未超过12%。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就是“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最早于1991 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在全国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22年 历史。

自2003年以来,海门公积金 累计缴存职工超过1.6万人,缴存总额突破4亿元,累计发放户数达1.7万户,发放贷款总额达40亿元。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我市绝大多数单位一直按照不突破于12%的比例缴存。但过去的几年里,少数单位的缴存比例高于12%,达到了15%至18%。据 海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倪健介绍,按照国务院的相关精神,我市缴存比例高的单位已经在6月15日前下调到位,即不超过12%。目前,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超过12%。今年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逐月住房补贴调整措施已经出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机关、 事业单位以海门市财政局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海政办发[2016]33号文件执行,即:缴存标准由国标工资的8%调 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其计算口径: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在职工 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 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与在编人员同步进行。

据悉,预计将在下月,我市出台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 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 员。预计调整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至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至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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