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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住建局购房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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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购房风险,减少购房合同纠纷,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馨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要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公开预售,并在售楼部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规预售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购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所签购房合同(含内部认购、订购等各种形式的购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您也可以在如东县房地产信息网 “预售许可查询”一栏查询该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楼宇是否获得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不要购买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购房人不要片面注重投资收益而忽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二、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门银行帐号

自2012年10月1日始,全县新批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实施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标明的监管专门银行帐号存入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将预售资金存入其他银行账号。

三、买卖双方应按经县工商局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请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是否经县工商局备案。未经县工商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四、普通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须实行备案并实行“一价清”制度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备案须经县物价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对预售房源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县物价局投诉举报电话。对已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实行“一价清”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须在县住建局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页面下方印有16位由数字和字母组合的备案号码,购房人还可以登录如东县房地产信息网(www.rdfc.gov.cn)的“合同备案号查询”一栏进行核实,您只需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您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经过县住建局的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商品房才能申请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及办理房产证,并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情况。

六、警惕虚假售楼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售楼广告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凸现楼盘优势,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除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允诺以外,其他广告内容法律上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应及时向县工商局举报。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醒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买卖合同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避免后期因宣传与实际不符造成您不必要的损失。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予以明确的相关事项

1、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条款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由当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并遵循下列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关于违约责任条款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适用合理和对等原则,不得加重买受人责任,减轻出卖人的责任。

3、关于交付期限条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县住建局备案、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条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已落实等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上述交付条件。

4、关于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而可免责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约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而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不得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性约定,扩大出卖人的免责范围。

5、关于符合要约的售楼广告等资料不作为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提供方不得通过设置条款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6、关于合同附图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附合同项下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要与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和审图办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相一致,标注内容与核准的平面图一致,不得标注非标符号。

7、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及格式条款的设置规范,不得对抗或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约定,对买受人作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设置。合同文本中对相关权利与义务已有明确约定,不得以补充协议再行约定,避免合同条款的效力处于不确定之中。不得以补充协议的内容否定合同示范条款的约定,规避示范文本约定条款的效力。

请您在购买商品房前认真阅读本提示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碰到具体问题,可向县住建局房地产业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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